第04版:巡城

商品房出租给公司办公 小区业主不干了

法院: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本报讯 将家里闲置的商品房出租增加收入,市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因为这次出租,自己竟被邻居们诉至法院。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出租商品房引发的纠纷案件。

王某是市区某小区业主,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2023年,王某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出租;案外人承租后将该房屋用于经营公司,对外办公。

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公司办公,被其他业主发现后,认为王某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承租人对外办公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多次要求王某整改。小区物业也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但王某一直未予整改。后该栋单元楼10名业主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不得再向外进行办公出租。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承租人为行政事务型公司,在租赁期间合理办公,未曾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存在扰民、高空抛物、占用电梯、破坏环境等行为,未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所拥有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而王某未经该楼其他业主同意向案外人出租房屋用于办公,将原本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系违法行为。原告作为同一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王某辩称的承租人对外办公未影响其他业主正常居住和生活,法院认为,无论影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被告均不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二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业主造成影响,但只要将房屋的用途进行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周凡人

2024-06-13 法院: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 2 淮海晚报 content_249402.html 1 3 商品房出租给公司办公 小区业主不干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