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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买到

“二手车”?

去4S店购车,为的就是买辆新车。可购车后却发现车辆上过临牌、买过保险,还有8公里的初始里程,消费者便认为买到了“二手车”,4S店存在欺诈,于是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一赔三”,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日前,清江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吴均

消费者刘某去某4S店购车,其选好车后与该店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新车一辆,车价3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4S店将车交付给了刘某。可刘某在办理临时车牌时,经车管所提醒得知,该车辆在其购买前就已经办理过一次临牌,并且还买过保险。后刘某和4S店确认后,才了解到,该车辆曾被销售过,但车辆并未实际交付。刘某认为4S店隐瞒车辆被销售过的行为构成欺诈,索赔无果后,刘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

法院查明,案涉车辆在刘某购买前半个月,4S店曾与案外人孙某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购车当日,4S店向孙某开具了购车发票,上过一次临牌,孙某也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可后来,孙某在验车时发现汽车出厂日期存在问题,便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随后同意退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本案中,案涉车辆在刘某购买前,4S店确实就同一辆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并为车辆办理了临牌、购买了保险,但车辆并未实际交付、未注册登记,所以该车辆并非二手车。

对于刘某认为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申请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消费欺诈应当符合欺诈故意、消费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特征。本案中,刘某的消费目的是购买一辆新车,根据规定,案涉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案外人孙某为车辆办理保险和临时牌照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刘某消费目的的实现,也未对刘某造成实质性损害。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相关信息的行为,虽与欺诈的行为表征类似,但行为性质有所差别。4S店的行为属于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而非欺诈。

最终,法院对刘某要求“退一赔三”诉请,不予支持。4S店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某的知情权、选择权有一定的妨害,应就其隐瞒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结合4S店过错程度,酌情确定4S店承担7万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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