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同志,身份证号(3208****2028):
根据规定,您应于2023年12月20日返岗。截止到现在,您一直未返岗亦未办理继续请假手续。依据我单位与您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关于聘用合同解除的约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您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现通知您在3日内到本单位上班并进行解释说明,单位将保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特此通知。
淮安市中医院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