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阿香(化名)与秦大(化名)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时,秦大所持身份证的名字、号码是弟弟秦二(化名)的,照片是其本人。后来,秦大在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名字、号码信息被更正。
去年,阿香欲提起离婚诉讼,发现丈夫秦大所持有的身份证与结婚证上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诉讼离婚存在障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发给其与秦大的结婚证。
阿香认为,秦大冒用秦二身份信息与其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法院应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民政局表示,阿香和秦大申请结婚登记时,秦大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姓名叫“秦二”,照片是秦大,民政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向阿香与“秦二”颁发了结婚证。秦大则觉得自己使用的身份证是真实的,没有冒名顶替结婚,并且对方也知道这事,不同意就这样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大与秦二系兄弟关系,秦大在2020年之前所持有的身份证载明“姓名秦二,附秦大照片”,秦二持有的身份证信息自户口登记以来未发生变化,即“姓名秦二,附秦二照片”,两人所持有的身份证件所载明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均相同。
2017年,阿香与秦大共同申请结婚登记。秦大本人持“姓名秦二,附秦大照片”的身份证及“姓名秦二”的户口簿与阿香办理结婚登记。当日,秦大与阿香二人取得结婚证。该结婚证载明:“登记日期2017年5月16日,姓名秦二;姓名阿香”。之后,二人共同生活。
2020年,秦大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其所持身份证信息为:“姓名秦大,附秦大照片”。公民身份证号码也变更为新的。
2022年,因阿香丈夫身份信息不一致,难以诉讼离婚,阿香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是否属于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指导意见”是针对非真实身份登记、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而给予的救济途径。但本案不属于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原因如下:第一,秦大结婚登记时出示的身份证是真实有效的。秦大在重新办理身份证之前,持有的“附有其本人照片,姓名秦二”身份证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第二,本案不属于不真实的婚姻关系的情形。阿香与秦大结婚后共同生活,经法院调查,阿香知道秦大原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秦二,只是想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第三,本案实质上是身份信息登记有误引起的。由于历史原因,户籍信息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规范,不排除存在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可能性。秦大在生活中因为身份证号码存在重号而生活不便,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符合常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不属于“指导意见”针对的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应当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撤销。
案涉结婚证应如何处理?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根据上述规定,在身份信息变更后,应当通过补领结婚登记证的方式,变更结婚登记信息。
综上,“指导意见”是对冒名顶替及虚假婚姻的救济方式,是对公民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对于存在真实婚姻关系仅是身份信息有误导致结婚登记有误且处于准备离婚期间的当事人,司法机关不应直接干预婚姻登记,双方应当通过变更婚姻登记的方式再行主张自己的婚姻权利。原告阿香以秦大冒名顶替结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阿香与秦大在民政局变更结婚登记后已协议离婚。
法官说法:民法典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家庭受保护原则,排除了公权力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生活的不正当干预。“指导意见”是对冒名顶替、虚假登记行为侵害婚姻自主权而引入公权力介入的救济机制。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双方也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只是原身份信息登记有误,在身份信息变更后出现了离婚困难。此时,婚姻双方应通过申请更正婚姻登记后再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应当以冒名登记、虚假登记为由借助法院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的公权力介入方式直接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更不能意图通过此种方式规避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规避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途径。(刘斐然 王淑臣 孔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