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经济仲裁·关注

租赁期满房屋应当返还

案例简介 ————————————

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位于某路某号商铺及对应的后面;租期三年,即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2日;租金标准为年租金肆万捌仟元整;被申请人使用商铺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纳,结算周期为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合同第七条就合同到期后的续租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利用合同约定的房屋一直从事饭店经营。

合同快到期时,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续租问题达成一致,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铺租赁合同终止告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合同将于2022年4月22日24时到期并终止合同,要求被申请人交清房租及水电费等。因被申请人于合同期满后仍未向申请人退还案涉商铺,申请人遂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租用的商铺,并支付逾期承租房屋的租金及水电费。

被申请人辩称,案涉房屋是在2021年10月份左右经申请人同意今年继续续租情况下才重新装修的,故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仲裁庭认为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由被申请人返还租赁的商铺的请求。由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终止,且于合同终止前,被申请人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也未与申请人就商铺续租达成合意,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由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承租房屋的租金及水电费的请求。《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返还租赁的商铺,并继续使用商铺从事经营,同时产生水电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使用的租金及承担水电费用。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其在租赁期内经申请人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抗辩理由。仲裁庭认为,该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仲裁庭提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即“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022-08-31 2 2 淮海晚报 content_192968.html 1 3 租赁期满房屋应当返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