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入职已满2个月,其所在公司以业务不熟练为由,将张某的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近日,张某因试用期被延长一事,与其公司发生纠纷。
记者了解到,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2000元。张某入职2个月后,保险公司就其转正问题召开评审会议。会上,该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对业务还需进一步了解,不满足转正条件,试用期需再延长一个月。又过了一个月,保险公司因张某的工作能力仍未达到岗位要求,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第3个月的工资。张某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第3个月,公司应当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想咨询能否主张。
市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期限,并且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试用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决定对张某是否继续留用。转正评审会议中,保险公司因张某在工作中存在不足,而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虽然保险公司对张某的工作能力不太满意,但仍决定继续留用,应该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支付给张某,并且要向张某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赔偿金。
■通讯员 胡嵩 孟红梅
融媒体记者 王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