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家长的心愿,为了能让孩子上学、上好学校,家长们总是想尽各种办法。但是,在不具备入学条件时,托关系入学真的靠谱吗?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原告杨某的妹妹在淮阴区某民办初中就读初三,因中考失利,未能考入公办高中。之后,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某。陈某自称可以帮助杨某的妹妹入学淮阴区某公办高中,杨某想到自己没有其他办法,于是便相信了陈某,并委托陈某帮助处理入学事宜。之后,杨某应陈某要求向陈某支付了费用5万元,用于“梳理”关系。可陈某在收到该款项后,直到开学,也没有将杨某的妹妹安排到所说的公办高中入学就读。杨某感觉自己被骗,于是向陈某要回5万元钱,但多次催要未果,便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杨某在自己妹妹不符合公办高中入学条件的情况下,请托陈某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帮助妹妹入学,该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具有不正当性,且扰乱了社会正常教育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杨某基于非法目的向陈某支付的费用形成的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公办高中入学资格系教育部门为保障公民平等、公平获得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化分配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杨某为获得本未取得的入学资格,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扰乱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招生教育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无法受到民事法律保护。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