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在襁褓中被收养到成年,养父却对自己一直不闻不问,养女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呢?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的原告李某在出生后便被被告王某领养。但在领养后,王某却将李某交由自己的母亲照顾,李某随王某母亲共同生活至十余岁,在这十几年里,王某对其母亲及李某鲜少过问。自李某上小学五年级后,其学费和生活费均由其生父母给付,李某上中学后即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
庭审中,李某表示其早就想解除与王某的养父女关系,但念及奶奶(王某母亲)一直以来对自己疼爱有加,不忍心伤害老人,所以未付诸行动。现奶奶已去世,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王某的养父女关系。
法院调解时,考虑原告李某已成年,且中学时便已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其也表示只同意调解解除与王某养父女关系,不同意调解和好;而被告王某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李某给付其补偿费16000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解除收养关系;原告李某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16000元。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除因依法送养子女而解除外,不存在其他理由可以解除的问题。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指基于收养法律行为或再婚后存在事实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有三种情况:(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包括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亦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李某系成年养子女,属上述第三种情况。被收养人已成年,双方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若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查明纠纷原因,着重调解和好;如果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的,应当准予解除收养关系。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