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通 讯 员 仲梦樵
本报讯 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从“打工人”摇身一变成为“合伙人”,可实际工作和薪资报酬却与普通员工一样;公司面临解散时,却被认定为公司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风险,因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职场遭遇让曾经同事们口中的“半个打工人”小李觉得既离奇又气愤。
2020年,小李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出资80%、小李出资20%,双方共同经营,并约定小李的岗位职责和工资报酬。2022年,该科技公司发布解散通知。小李认为,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构成合伙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共担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与该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中,小李与公司虽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业务,但协议中明确了小李的具体岗位职责、工资报酬。小李的工资构成与普通员工一致,均为“底薪+交通补贴+话费补贴+提成”,具体提成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且,小李的具体工作在公司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岗位职责、薪酬均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故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依法认定小李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具体实践中,用工形式复杂多样,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的合同,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审查,不在于双方之间签订了什么名称的合同,而要根据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即使签订的是合伙或其他协议,只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所含的实质要件,仍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