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要闻

关于《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4年4月28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程序,财经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意义

我市独特的地理优势、深厚的人文底蕴、优越的生态环境,催生了众多极具特色的农产品、水产品,这为地理标志发展累积了坚实基础。多年来,我市把地理标志发展作为质量强市的重要任务,在增加地理标志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延伸产业链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相应扶持激励措施,引导相关行业协会深挖地理标志资源,总结品质特性,追寻历史渊源,申报注册地理标志,打造一批以“盱眙龙虾”“淮安红椒”“淮安大米”等为代表的地理标志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全域覆盖。截至目前,全市创成地理标志商标131件,涵盖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以及深加工产品。尽管我市拥有地理标志商标省内第一、全国第三,但现有地理标志仍存在多而不强、多而不精、注而不用、用而不响等短板,产品附加值不高、产业同质化竞争、市场占有率偏低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聚焦做好“土特产”文章这一主题,积极争取省人大的支持,率先在全国设区市探索地理标志专项立法,以有效制度供给助力特色产业做大做强,用法治力量赋能乡村产业振兴,将淮安独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二、初审过程

为加快我市地理标志立法进程,财经委会同法工委建立“提前介入、四方联动”工作机制,把准立法的政治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一是起草环节加强联系。围绕立法主旨、立法取向,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地理标志工作的主要任务,会同起草单位围绕促进什么、如何促进、为谁保护、谁来保护,研究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等,确保立法导向体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征求意见环节加强沟通。围绕构建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保护体系、与特色产业发展相融合的促进体系、与行业自律相协同的服务体系,会同起草单位邀请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开展专题研讨。遵循“小快灵”的立法要求,删减与上位法相重复的条款、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固化我市实践有效做法,确保制定设计与现实需求有机对接。

三是审查环节加强论证。《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加强与省人大法工委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立法指导,征求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人大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针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周毅听取了修改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利华多次召集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补充完善相关条款,确保所立之法内容协调、创制条款具有淮安特质。

三、修改内容

《条例(草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稿的基础上,研究吸纳多方意见,提出如下修改完善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为了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推动特色产业更好发展,立法目的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在立法目的条款中补充了“高质量”表述。(第一条)

(二)关于工作职责。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精神,删除“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内容。同时,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制度改革,结合我市知识产权部门职能定位,在工作职责条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部门是地理标志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三)关于产业培育。围绕地理标志赋能特色产业发展,突出规划引领、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培育,将《条例(草案)》中产业培育、政策扶持条款进行整合,推动我市地理标志由量向质转变、由多向强跨越。在产业培育条款中明确了“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配套设施,培育龙头企业,引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第五条)

(四)关于技术创新。立足我市天然种源稀少这一实际,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构建产学研用融合的创新生态,将技术创新条款调整为“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地理标志产品品种源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储藏等技术难题开展合作攻关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

(五)关于融合发展。深化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土特产”文章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我市地理标志融合发展路径,将融合发展条款调整为“推动地理标志与大运河文化传承、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有机融合,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淮扬美食深度融合”。(第七条)。

(六)关于行业协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是地理标志商标持有者、规则标准制定者。《条例(草案)》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方面没有充分凸显,增加了一条行业协会。(第八条)

(七)关于金融支持。围绕国家、省有关金融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金融供给、资源倾斜,在金融支持条款中细化为“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发适应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担保力度”。(第十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中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立法主旨清晰、立法技术比较规范、结构安排较为合理、条文表述基本准确,可以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下转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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