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淮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孙志标同志辞去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