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淮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22—2023年跨年度正式立法项目。近年来,我市餐饮业发展迅速,餐厨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餐厨垃圾管理存在诸多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且市政府2019年制定的规章《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施行已满两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十分必要。
2022年12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内容较为全面,措施较为可行。同时对条例名称、餐厨垃圾定义、部门职责、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义务、服务许可证颁发权限、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通过市人大、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立法咨询专家、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月1日至3日,法工委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淮阴区召开3场立法研讨会。社会各界对本项立法关注度、参与积极性高,提出意见建议300多条,直接参与者100多人次。法工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审审议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组织专家研讨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征求意见稿。2月8日,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并征求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送审稿。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送审稿进行专题研究,向相关单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
2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法工委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稿进行认真研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意见提出,因上位法表述发生变化,条例名称应当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202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使用厨余垃圾的概念,《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使用的是餐厨垃圾的概念,且《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又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名称进行修改,将《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修改为《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并将条文中使用的“餐厨废弃物”都修改为“餐厨垃圾”。
二、关于专用名词定义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餐厨垃圾的定义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餐厨垃圾定义为:“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三、关于源头减量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八条关于源头减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层次不清晰,“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适量点餐、餐后打包”对应的是不同的主体。法制委员会认为,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因此在条例中细化规范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减少餐厨垃圾产生是应有之义,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义务。”第二款对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分别细化规定所应采取的源头减量措施。
四、关于增加存放环节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二章名称为“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缺少“存放”这一重要环节。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增加“存放”这一环节;鉴于第二章章名如果改为“产生、存放、收集、运输、处置”过长,建议修改为“产生存放和收运处置”;同时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单独、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以及将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摆放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经营场所的适当位置。
五、关于服务许可证颁发权限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但规定只有市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向中标企业颁发服务许可证不合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将其修改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依法向中标企业颁发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义务和禁止行为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产生单位义务和禁止行为内容上有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两条内容进行优化整合,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统一规定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当遵守的五个方面的规定。
七、关于部门职责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的部门职责界定不准确,且承担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没有列全。法制委员会认为,政府规章《淮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中对相关部门职责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知晓且认可,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予以明确并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职责。
八、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依据的上位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作为参照的《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进行修改,而部分法律责任仍是依据、参照修改前的法规和规章设定罚则。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照修改后的法规和规章,对相关条款的罚则进行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果上位法对其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上位法,不必逐条引用。
此外,法工委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经过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具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基本条件。
以上报告连同《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