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民生

企业名称遭“抢注”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来化解

企业名称是企业进入消费者视野的“第一张脸”,作为产品、服务的区分性标识,其背后蕴含的商誉价值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在品牌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今天,一些经营者为较快地创造经济效益,热衷打“擦边球”,故意选取与其他企业相近的企业名称,侵害原企业核心利益,形成企业名称争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通过确立行政裁决与调解双轨制的纠纷解决模式,有效化解企业名称争议,实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遏制了故意抢注企业名称行为,确保企业名称登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明确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受理机关。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的当前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承办,由法制部门对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明确企业名称争议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及提交材料。一是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二是被申请人名称侵犯申请人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

明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处理。争议处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材料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明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执行争议处理机关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认定被争议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登记注册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持续深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施行,登记机关将进一步把好企业名称申报关,在登记环节减少名称争议的发生,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淮阴区行政审批局 唐艳)

企业维权小知识

2023-01-28 1 1 淮安日报 content_205250.html 1 3 企业名称遭“抢注”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来化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