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王 舒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法官提醒市民朋友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将自己置于不必要的风险中。
杨某与李某私交甚好,不久前,杨某打电话给李某,称自己请朋友吃饭,让其陪同。当晚,一席十几人开怀畅饮,酒足饭饱之时,杨某称自己在做房地产生意,利润可观,但苦于没有资金,项目一直无法开展。倒完苦水,杨某随即表示已有人愿意借钱给他,但还需要一个担保人,希望李某能帮自己担保。
李某觉得数额太大,心存顾虑,但面对杨某的苦苦哀求,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最终在40万元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名。借款到期后,杨某因无力偿还该笔款项,消失得无影无踪,原告朱某无奈之下将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自愿偿还原告40万元借款。调解结束后,李某再三表示,自己不应该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担保,这是对自己和家庭极不负责的行为。
承办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人情担保”情况,担保人明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但碍于情面,却将自己及家庭置于不利境地,为他人担保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