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钢:我单位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户未经审批在淮安市融侨华府21栋102室利用混凝土浇筑封闭天井并搭建玻璃阳光房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你户限期自行拆除所建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清水办综执告字[2022]第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淮安市清江浦区水渡口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