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学校里,同学之间课间打闹、体育运动等活动很常见,但同时也会伴随一些意外的发生。球场上受伤,也是在所难免。那么,如果在体育课上打球意外受了伤,一起打球的同学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天下午,市区某中学初三某班级学生在体育课上训练篮球绕杆项目,小谭、小王等几名同学在训练过关后,便一起去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小王正准备跳起投篮,这时小谭跳起防守,不巧的是小谭膝盖正好撞到小王肚子上,结果两人同时摔倒在地。一起打球的同学赶紧将小谭扶起并报告体育老师,老师询问并查看情况,但小谭表示没什么大碍,下课后自行回了教室。两天后,小谭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右膝关节腔积液,医院对其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谭便将小王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3万余元;如学校有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谭、被告小王均系初中学生,在体育课上,双方系自愿参加篮球运动,表明双方均有自愿承担运动风险的意愿。双方在运动对抗中,原告小谭摔倒受伤,被告小王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存在恶意犯规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小王不需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前,当天班主任曾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专门强调了打球的安全问题。事情发生后,老师也及时查看小谭受伤情况,已尽到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校方也不应承担小谭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作为一项具有高对抗性的群体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就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运动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对于在运动规则下合理对抗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应默视为运动者愿意承受运动损害,故无权要求其他运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也提醒广大运动爱好者,参加体育竞技活动需谨慎,一定要量力而行,运动中注意运动防护,避免受伤。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贺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