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如果没有及时缴纳,从而导致员工无法报销,那么产生的相关费用又该由谁承担?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因工作单位未及时缴纳足额生育保险,职工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2015年11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某公司。2022年9月13日至16日,李某因怀孕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本次住院医疗费1661.4元由李某自费。9月19日至26日,李某再次住院并产下一子,本次住院医疗费9640.44元依然是李某自费。此外,这次住院期间李某孩子产生的医疗费1273.03元亦由其自费。
2022年12月1日,李某就职的单位向其转账支付最后一笔工资1315.75元,另为李某缴纳了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2022年9月社会保险费用系2022年11月2日补缴。因该公司未依法连续足额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导致李某诉请的生育津贴及生产医疗费不符合报销政策,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等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本案中,李某住院自然分娩一子,生产前也曾住院保胎,公司未依法连续足额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根据本省有关产假的规定结合李某自认已领取的产假工资情况,法院酌定该公司补发李某生育津贴15383元。关于生育医疗费,原告李某诉请的医疗费可报销金额合计5370元,因该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无法从经办机构申领,现李某主张由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生育津贴15383元、生育医疗费5370元,合计20753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依法连续足额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故李某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理应由其就职的公司按照相关标准承担。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宋丹丹 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