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作为价格部门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抓手,是助力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新时代更好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更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迫切要求,因此,高质量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对切实降低司法行政成本,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高质量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着眼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更新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能力与效率,多方面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一、法律保障亟须健全。我国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形成系统规范体系。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只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部门的职责,但对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效力等规定较少,无法为调解活动提供强有力支撑和引导。比如,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从申请到调解再到协议的达成及有效执行,均建立于双方自愿原则,如果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协议,只能依靠司法或仲裁解决。
二、工作闭环有待形成。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预防排查、跟踪反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前端进行诉求分析可以明晰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从源头上减少价格纠纷;末端进行结果跟踪,可以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缺少纠纷调解的预防排查和跟踪反馈机制,使得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更多起到了“灭火器”“稳定器”的作用,在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推动社会治理方面仍有很大空间及作为。
三、协同治理机制亟需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矛盾产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价格因素可能只是引发矛盾的其中一环。成功调解该类矛盾,需要多个部门信息共享,共同参与解决。目前,多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调解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调解模式有待升级。目前,很多地区上线了价格争议纠纷在线调解平台,该模式相对于线下受理、办理模式受时间、空间限制,不便于群众发起申请和查看办理结果,其更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面对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调解对象遇到的新诉求,该模式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完善。因此,继续坚持线上线下调解双通道模式,两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才能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更好为民服务。
高质量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可依托数字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智慧调解”模型,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再造,促进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一、群众可以获得智能调解服务。首先,群众可以通过数字政府的政务平台入口发起调解诉求。诉求由系统整合、归集后分配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群众可以实时掌握诉求的受理情况。其次,系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诉求内容,智能推荐解决方案,提升调解效率。根据诉求分析结果,通过关键词搜索、数据信息库查找、对比匹配类似已解决案例等方式,自动生成解决方案并推送给申请人,节省等待处理时间;根据申请人信息分析,选择个性化调解方案,以申请人更便利、更易接受、更高效的方式开展调解。
二、调解员可以实现智能办公。智慧调解系统可以打破信息孤岛,消除数据壁垒,实现各相关政府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融合,更有利于各部门间协同管理和服务。同时,智能办公系统还可以集成政府知识、调解案例数据库等智库,向调解人员推送涉及群众诉求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最优解决方案,辅助调解人员制定调解方案。
三、职能部门可以实现智能监管。系统通过分析群众诉求、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满意度数据,实现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舆情事件等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事件的自动预警,自动反馈至各相关职能部门,避免矛盾升级。
四、政府可以实现智能决策。在理清政府相关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智慧调解系统可以将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过滤、处理形成有效信息,对城市治安治理全业务体系实现扁平化、智能化调度,实现网络化的分布式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效率,为重塑城市治安管理模式提供有效支撑。
高质量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信用调解机制,加强调解载体建设,优化调解力量配置,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法治化、协同化治理。
一、完善行政调解领域立法。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应完善行政调解领域的立法,明确规定调解主体权责、法律依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为跨地区、跨部门的调解组织工作提供依据。
二、推动调解协议履行。建议将履行调解协议行为与信用建设体系建设挂钩。鼓励各地运用信用手段提升治理能力,以信用机制鼓励当事人更加守信重诺,进一步推动调解协议有效履行。
三、推进调解载体建设。群众发起民意诉求渠道相对集中在信访、公安、法院、政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平台,直接反映到价格认定机构的相对较少。价格认定机构还要更好更深地融入现有的数字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以群众更便利的方式,承接、办理群众发起的价格争议诉求。通过平台整合、归集、分配,充分发挥价格部门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优势,为矛盾调解提供价格方面的专业化建议。
四、加强合作联动,优化调解力量配置。一方面,积极探索“三调融合”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运行顺畅、便捷高效的协作关系,为化解价格争议纠纷提供支撑,提升调解效率;另一方面,加强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发动行业协会参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总之,唯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问题中不断探索,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才能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也才能更好绘就新时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新“枫”景。
(高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