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苑

在路边摊就餐 被烫伤谁之过?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2日,王某在朱某摆的路边摊就餐。因口渴,王某询问是否有水,朱某示意王某自己倒水。王某刚提起热水瓶准备倒水时,热水瓶底部脱落,致使王某两腿被烫伤。朱某赶紧安排车辆送王某至医院就诊。住院期间,王某共花医药费16985元。后经鉴定,王某的烫伤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产生误工、护理等费用。王某要求朱某赔偿医药费及各项损失合计46000元。朱某拒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在经营路边摊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热水瓶底部松动脱落,造成王某烫伤的后果。朱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故朱某经营中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触碰热水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物品时,亦应特别注意、警惕。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276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路边摊虽小,属于自雇谋生,亦属于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朱某经营摊位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要确保安全,避免路面易滑,排除人身损害风险;对存在危险隐患的物品应负有提示、警示义务,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是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路边摊就餐者,亦属于消费者,有权享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法规定,应采用严格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消费者只需证明受到伤害发生在消费期间、消费场所;经营者除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外,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触危险性物品时,亦应尽到比平常更多的注意、警惕义务,否则将可能自担部分责任。

三是消费者遭受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消费者路边摊位就餐,受到损害,亦有权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人身伤害的,有权获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获得残疾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另外,根据具体受伤部分如脸部、胸部等,将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董桂琴)

2023-08-08 2 2 淮海晚报 content_222275.html 1 3 在路边摊就餐 被烫伤谁之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