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动于你们的办案态度,钦佩你们办案的效率,感谢你们的尽心尽责。遇到你们这样的好法官,企业重获生机、百姓得以安宁。”近日,反诉原告的淮安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给涟水县法院法官刘乐家发来微信,字里行间流露出对法院公正、高效、耐心、细致工作的由衷谢意。
次日,作为原告的江苏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也委托专人到法院,对承办人公正司法、一解企业燃眉之急当面表达感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专业性强、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审理周期长等特点,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在这起涉案标的超过亿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涟水县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主动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最终促成矛盾双方“零成本”和解,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互相保全 陷入死局
地产公司开发涟水县某商品房项目,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承包人;建工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来自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后双方于9月26日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款暂定1.55亿元人民币,工期为760个日历天。
2023年2月20日,建工公司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将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法院冻结地产公司银行存款八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理由有三:一是建工公司施工期间,因地产公司指定的桩基施工延误等原因,造成建工公司无法按照计划时间正常开工;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地产公司多次未付节点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且有多个诉讼案件在身,存在可能丧失商业信誉的风险,建工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担保,地产公司至今无回应;三是建工公司发现在合同履行期间,地产公司将另一项目工程无偿过户到其他企业名下。
地产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很快作出反应,当即对建工公司提出反诉,以建工公司不交出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三千万元现金及固定资产进行保全。至此,两公司的纠纷陷入死局。
锲而不舍 寻求破局
对于承办人刘乐家来说,就案办案下判决并不难,但他此时考虑的是,怎样才能避免双方企业两败俱伤?怎样能让那几百户因这场纠纷而迟迟没能拿到房产证的老百姓实现“安居梦”?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经过分析研判,承办人总结出这起纠纷中几个关键问题:涉案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无法为购房户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双方分别被施以巨额的诉讼保全,基本账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均陷于停滞状态;建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信访,要求查封案外人的资产,地产公司亦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进行销售房屋等经营活动。
“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解封企业账户和财产,只有让企业都‘活下来’才有可能从根上解决问题。将矛盾解决在源头、争议化解在庭前,通过涉企业案件的调解助力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袁爱军这样说。
带着问题导向,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因为该案诉讼标的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较为突出,双方对彼此的信任度都未达到预期,均不同意解封,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承办人并没有因此放弃。那段时间,刘乐家几乎每天都要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单独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互保全有可能带来的后果。通过耐心讲解,或许真正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又或许被承办人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所感动,双方终于松口表示可以解除相互保全,调解工作总算取得了一些进展,尽管建工公司对解除保全是附有前提条件的。
能动司法 服务大局
建工公司要求开发公司提供对应价值的担保方可解除保全,但开发公司部分股东考虑风险成本不同意提供担保。承办人多次做开发公司工作,释法明理,表明本案只有相互解封才有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后开发公司多次召开内部董事会讨论,最终决定以名下某正在营业中的酒店作为担保与建工公司再次谈判,但建工公司以担保物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开发公司的方案,该案再一次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人尝试多方位、多角度寻找突破口,经再次梳理材料发现,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在当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在涟水法院无一起被执行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朱某个人的信用度还是比较高的;此外,朱某名下企业正在开发的楼盘有三处,其财产价值也很可观。由此,承办人建议双方可以采用朱某个人担保的形式,为企业先行解除保全。
该方案与建工公司的想法不谋而合,朱某本人也表示同意。就在双方约定签协议的前一天,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因担心个人做了担保后,如果建工公司滥用保全,会导致自身名下正在开发的项目停摆,很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朱某又开始动摇了。
了解情况后,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重点就协议条款内容进行逐条分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双方切身利益,指导双方对协议细节前后修改十几稿,最终制定出了能够基本平衡双方利益点的和解协议。
按照协议内容,双方很快互相解除了保全。之后,开发公司立即向建工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建工公司向质监站提交竣工资料后,开发公司再向建工公司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双方和解,按照原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直至工程完全结束。
“涟水法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耐心沟通,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实现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双赢。涟水法院这种敢为、善为,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和公正高效的办案过程,让我们很感动。”案件结束后,淮安市人大代表宋志洲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1.55亿元标的的建设工程纠纷,在能动司法的理念指引下,没有传统意义上单方输赢,而是以庭外和解这样的“第三种结局”迎来了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赢。该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减省了诉讼程序,实现维护公正的法律效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彰显了涟水县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辖区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和坚定信心。(左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