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2012年离异后,带着3岁的女儿王某甲嫁与张某,二人婚后共同抚养王某甲,并生育一女张某乙。2021年2月,张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工作单位与死者的近亲属(妻女及父母)达成协议,共计赔偿115万元。死者的父母在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将所有款项转至己方账户,并以王某甲非亲生为由拒绝分配赔偿金。王某及两个女儿因生活需要,多次向公婆请求分配赔偿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是否适用遗产分配原则;王某甲非死者的婚生女,与其并无血缘关系,能否参与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畴,应适用遗产分配原则。王某甲非死者的婚生女,不能参与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可参照法定继承处理分配问题。王某甲虽非死者的婚生女,但其与张某已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能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
【评析】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形成于死亡之后,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且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属于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而非遗产。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遗产平均分配的原则,但目前赔偿金如何分割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因实践需要可以参照法定继承规则确定赔偿权利人。因此,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第一顺位应包括:配偶、子女(含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死亡赔偿金在个案的具体分配中,应先扣除丧葬费用等支出,再结合近亲属的具体情况,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分配主体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份额。
第三,王某甲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王某与张某结婚后,共同照料未成年人王某甲,并一起生活长达十年之久,故王某甲虽非张某亲生子女,但二人之间已经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王某甲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其继父张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且与王某、张某乙及张某的父母同处于第一顺位。再者,王某甲是由王某与张某抚养长大,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人身依赖程度相对较大,其母王某作为家庭主妇并无工作收入,家庭生活开销一直由继父张某生前独自负担,目前王某甲尚未成年,因此,可以参考婚生女张某乙的份额,结合年龄等因素,对王某甲予以分配。
(曹杰 周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