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巡城

我市发出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本报讯 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通过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践行“案案都是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日前,淮阴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2018年,原告向某与被告丁某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归丁某所有,后被告于2022年将公司全部股权变更至他人名下,原告认为离婚协议未对公司股权分割事宜作出约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变更登记并确认其50%的股权。原告向某于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该公司包括生产设备在内的所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淮阴区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属确认之诉,且向某的诉请中并无给付内容。为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措施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该院慎重审查后,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裁定作出后,原告未申请复议,该份裁定书成为我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审理商事案件中应严格审查财产保全适用条件,对涉企保全实行必要性审查,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或滥用财产保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保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涉企财产保全措施严谨规范。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吴静

2023-04-06 2 2 淮海晚报 content_211568.html 1 3 我市发出首份驳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