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某、范某返还借款50463元。原告称2018年2月出借50463元给被告,被告陆某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8年3月份还清,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两被告则否认2018年2月曾向原告借款50463元。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姚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主张的50463元系借款,且借款数额50463元,在法庭向其询问为何借款有零头时,其又表示借款具体数额记不清。在庭审后法院与原告姚某谈话时,其表示对之前是否借钱给两被告记不清,也记不清两被告是否还钱,又陈述在2018年2月,出借50000元现金给两被告,多出的463元系两被告自愿给付的利息,对于现金在哪里交付的,其先表示记不清后又表示在被告家。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资金给付情况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供欠条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原告主张两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借款且出借的款项系现金交付,无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原告在庭审中和庭后的谈话中多次以“记不清”“不知道”等词语回避法庭调查内容,且前后陈述不一致,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50463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常有虚构、隐瞒、歪曲事实,面对此种情况,需要运用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以此彰显司法公正。
■通讯员 贾冉
融媒体记者 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