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尹某通过网络抖音平台,指名道姓称刘某与某街道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频繁将刘某的照片、视频发布至网上,公然用污秽的语言对刘某进行侮辱。虽经刘某多次警告,要求删除视频、停止侵害,但尹某不但不听,反而还变本加厉,将视频内容私发给刘某老公,侮辱性行为长达一年之久。刘某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经涟水县法院法官释理后,尹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刘某造成伤害,还违反法律规定,随即删除了相关视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尹某向刘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具体标准为: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了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
侮辱既可是言语也可是行为,指向特定的人。在一个网络覆盖的新时代,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型信息传播平台应运而生,侵犯名誉权的体现形式也随之增加。而行为人具有恶意的侮辱行为,可能是故意或是过失。如果是故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张馨月 陈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