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盱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瞿某某因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的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省农业农村厅潘长胜二级巡视员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出庭应诉。这是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三起厅级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省农业农村厅、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二十多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本案原告瞿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使用禁用渔具设备捕捞芡实1778.6千克,并在捕捞过程中非法捕捞禁渔期内明文禁止捕捞的螺蛳195千克。2020年12月4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对瞿某某等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瞿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瞿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瞿某某不服,遂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紧扣案情、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方对法庭询问、原告律师及瞿某某本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回答,在陈述、辩论阶段也表达了意见。该案将由原、被告补充证据后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秦晓波 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