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杨 阳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在如今这个移动支付普及的时代,千万不要小看“出借银行卡”这件小事,它往往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犯罪分子能够更加隐蔽而猖獗地转移赃款,从而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追回被害人损失造成困难。
近日,被告人姜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淮安经开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称,2022年5月至6月,姜某明知帮助上线收取、转移的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或组织他人使用银行卡接收并转移赃款,合计16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姜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12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借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明知借用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银行卡甚至收取费用的,出借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使不构成上述各项罪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