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 畅
本报讯 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路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被告人夏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某、夏某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触犯了刑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认罪悔罪。
每年2月1日至6月30日是洪泽湖的封湖禁渔期,也是水生生物资源生长繁殖的关键期。庭审法官呼吁,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禁渔期的相关规定,深刻认识洪泽湖禁渔的重要性、长期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