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蔡雨萌 通讯员 范 进/文
融媒体记者 刘志钧/图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把制度完善起来,把责任落实下去”。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已完成《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和《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三部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修正工作,为奏响全市安全生产“协奏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立法“小快灵”
奏响安全生产“进行曲”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然而,我市针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领域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具体人管、无具体法管的问题,尽快出台专项法规,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治理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对此,市委高度重视,要求以“小快灵”立法方式,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法治化管理。市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提出“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立法目标和“小切口精准立法、快速度高效立法、创精品灵活立法”总体要求,统筹推进《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
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法工委会同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常德市等地考察调研,书面学习参考南京、扬州等地经验做法,及时向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群众实际需求,找准突出问题,精心起草条文,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上征求指导意见,不断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8月2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已于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市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小快灵”立法项目,《条例》重点突出、内容精炼,侧重明确主体职责、机制建设、法律责任等,并遵循“立法为民”的初衷,聚焦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紧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做到了立法导向与社会热点、管理难点高度契合。
随着《条例》的施行,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日前,记者走访我市部分住宅小区时发现,小区已经设置了多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统一安装了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并在楼道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停放车辆”的标识和宣传海报。“小区给我们的电动自行车找到了‘家’,有了统一充电的地方,既安全又方便。”家住清江浦区的市民董女士说。
立法“强导向”
奏响安全生产“交响曲”
“全票通过!”10月3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消防安全决定》)。11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消防安全决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既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应急管理的重要方面。“《消防安全决定》出台前,我市尚未出台事关消防安全的地方性法规。然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科长谢正华介绍,《消防安全决定》的出台,为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将有力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决定》,切实做好立法各项工作,全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今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第三方立法团队成立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组织精干力量起草《消防安全决定》草案初稿。起草小组赴河南省郑州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考察调研,书面学习参考南京、无锡等地经验做法,立足淮安实际,形成了《消防安全决定(草案)》。《消防安全决定(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据悉,《消防安全决定》共十五条,坚持以加强消防安全为目的,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提供有效法律供给为重点,内容聚焦健全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保障、加强消防给水设施建设、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小型场所管理等。
立法“与时转”
奏响安全生产“主题曲”
2021年2月1日,《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决定》)颁布施行。这是全国首例设区的市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立法,开创设区的市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简单、灵活、实用地方法规的先河。《安全生产决定》实施以来,对依法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202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修订。两部法律法规修改幅度较大、涉及条文较多,我市《安全生产决定》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在内容表述、职责划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尽一致。同时,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取得明显成效,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安全生产决定》的修正列为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
将《安全生产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将《安全生产决定》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安全风险进行公告警示,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实现安全风险的动态管理。”……围绕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危险作业、双重预防机制等九个主要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一致性、不重复、可操作、有特色”原则,对《安全生产决定》进行了十三个条文的修改。
“通过本次修正,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更加明确、安全生产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更加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更加健全,将有力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周毅说。
奏响安全生产立法“三部曲”,发出平安发展“最强音”。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调研,立足淮安实际,把握立法需求,找准立法切口,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有效的法治供给,助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