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高蒙蒙 凌志文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选择退货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商家被平台处罚后却起诉要求消费者承担经营损失。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院驳回了商家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陶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西服一套,支付价款159.6元,收货后发现西服存在质量问题,与客服多次沟通无果后,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获退款60元。后平台依据《合作协议》对商家进行了处罚。该商贸公司认为,陶某是恶意投诉,对店铺服务指标造成了重大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在收到商贸公司寄发的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经申请获得退款属于依法维权。该商贸公司认为陶某存在恶意投诉导致其店铺被扣罚相应款项,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有权要求退款赔偿。之后,平台向消费者退款并依据服务协议对商家进行处罚,此为平台内部售后规定,不属于消费者恶意投诉行为,法院遂驳回了商家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有利于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诚信经营、注重商品质量、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促进网络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