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0日,石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石某(乙方)承租该村委会(甲方)2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乙方不得违法经营,租赁期10年。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可在租期内转包涉案土地,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守法经营。承包合同签订后,石某在涉案地块建养鸭大棚,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该村委会要求石某在2022年9月28日前将违法占地整改到位,恢复原状,但被告未按期整改,遂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承租土地之后,将涉案土地硬化,在土地上建设保温大棚用于养殖鸭子,但并无大棚建设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土地应当从事大棚生产,但被告将承包的土地硬化,并在其上建大棚养鸭,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改造建设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进而判决被告将养殖大棚拆除,将硬化的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石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石某承租的土地系基本农田,其未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未经批准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养鸭大棚、将土地硬化,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长此以往必将破坏基本农田的土壤结构,影响基本农田的肥力,最终人民法院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由被告石某拆除养鸭大棚并将硬化土地恢复原状。本案判决反映了基层法院与市中院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保持辖区居民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贡献司法力量。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将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