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聚焦发改·综合

关于《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8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上接A4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对《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市拥有地理标志商标131件,数量全省第一,全国领先,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我市发展的独特优势。对地理标志开展立法,可以固化我市地理标志先进工作经验,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制度设计,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促进我市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市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法规列入立法计划时名称为《淮安市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市有关单位、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提出,《条例(草案)》既要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也要以有效的制度供给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将淮安的独特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以《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作为法规名称,更符合淮安实际发展需要,也更能体现立法宗旨。市政府办提交了《关于修改〈淮安市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法规名称的报告》。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此意见,按照相关程序要求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关于立法目的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一条“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价值内涵”“助力乡村振兴”的表述不够准确全面,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建议将“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修改为“促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不仅包括助力乡村振兴,还包括特色产业、生态文明建设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多方面,而我市地理标志虽然绝大部分是农产品,但也有非农产品。因此,“助力乡村振兴”的表述并不准确。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将“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修改为“促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内涵更丰富,也与中央高质量发展要求相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建议。

三、关于工作职责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由政府建立议事协商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建议取消议事协商机制,并明确知识产权部门为地理标志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在《条例(草案)》中不规定“建立议事协商机制”为宜。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的实际情况,应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写入《条例(草案)》。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议事协商机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管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

四、关于资源普查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资源普查,实践中对“定期”时间长短难以把握,且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实践中难以建立,不便操作。法制委员会认为,不同种类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申请和发展情况千差万别,需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定期普查和梯次培育操作性不强,但可规定建立地理标识普查资源信息名录,并要求其及时更新。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第一款中的“定期”和本条第二款,在“向社会公布”后增加“并及时更新”。

五、关于产业培育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多个条文都是地理标志的政策措施,而《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产业培育规定的多为具体措施,缺乏宏观政策支持,可以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与第六条进行优化合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合并优化,修改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

六、关于技术创新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七条未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技术创新也不能停留在对一般问题的研究上,且应当围绕地理标志产品品种培育、流通储藏等技术难题开展合作攻关。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地理标志产品品种培育、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储藏等技术难题开展合作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关于融合发展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九条中的“现代高效农业、淮扬菜产业、乡村旅游”不是并列关系,与《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中的表述不相符,也未体现淮安特色。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将此条修改为“推动地理标志与大运河文化传承、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等有机融合,促进特色经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推动地理标志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淮扬美食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多产业协同联动发展”,并将本条分为两款表述。

八、关于行业协会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没有规定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中的作用,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法制委员会认为,地理标志的促进和发展离不开行业、产业协会,将其列入《条例(草案)》内容很有必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鼓励、支持、引导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各类行业、产业协会健康发展。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各类行业、产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提供宣传培训、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建、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条。

九、关于金融服务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条内容太过概括,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解决生产经营者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十、关于信息建设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未明确地理标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管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全市地理标志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做到全市地理标志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建共享。法制委员会建议,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地理标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关于管理人责任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的“地理标志注册人”表述不准确,应当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地理标志存在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两种途径,为避免地理标志权利人称呼混淆,应首先明确地理标志申请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申请人为该地理标志管理人。然后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的“地理标志注册人”修改为“地理标志管理人”,且将这两条合并。

十二、关于行政救济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表述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同时将第二款内容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条是我市创制性条款,提供与地理标志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的行政救济途径,具有淮安特色,但表述应予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将本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管理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地理标志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理标志管理人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此外,还有一些意见,经认真研究没有采纳的主要考虑是:有的国家和省已有相关规定,或者《条例(草案)》已经有所体现;有的涉及部门具体工作流程,不属于本《条例(草案)》调整范围;有的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有的涉及《条例(草案)》相关规定如何贯彻,需要制定配套措施予以落实。

法工委还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草案)》的部分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经过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具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基本条件。

以上报告连同《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2024-06-12 ——2024年4月28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1 1 淮安日报 content_249345.html 1 3 关于《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