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1月16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事关淮安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总结了我市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起到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引领作用。条例草案制定历时之长、参与人员之多、涉及领域之广、审议层级之高前所未有。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一次讨论、多轮修改,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逐条研究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的“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的表述不够准确,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限于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因此,建议增加“主要”两个字,修改为“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主要评价标准”,既避免歧义,又突出市场主体获得感的重要性。
二、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制定纾困救助政策,目的是给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支持,好的政策不会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删去“纾困救助政策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影响。”
三、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六章规定的是人文环境,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亲商安商的服务环境”应当更好地体现本章宗旨,将“服务环境”修改为“人文环境”。因此,建议修改为“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四、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已经规定的“引入长三角公共服务优质资源”相对于“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涵盖面更广,不必再规定“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因此,建议删去“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表述不完整,应当增加“体系”。因此,建议修改为“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
审议中,代表们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经认真研究没有采纳的主要考虑是:有的国家和省已有相关规定,或者条例草案已经有所体现;有的涉及部门具体工作流程,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有的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有的涉及条例相关规定如何贯彻,需要制定配套措施予以落实。
此外,根据代表意见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