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新宇 宋秋兰 卢克余
本报讯 “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近日,市总工会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希望全市各用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切实增强女职工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建议书指出,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要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女职工体检,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
除此以外,建议书建议用人单位在依法严格落实女职工产假、女职工哺乳期、育儿假等有关规定,保证广大女职工依法享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福利,对于女职工人数较多或者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设置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