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多种类型跳绳的企业,享有“XX”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生产的品牌跳绳是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指定比赛用绳。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市场上仿冒该品牌的跳绳逐渐增多。近日,某公司在多家百货商店购买商标为其所有品牌的跳绳,经扫码鉴定,均为非官方产品。故该公司将几家百货商店诉至淮安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淮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涉案产品为跳绳,跳绳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涉案产品的包装袋、手柄及合格证上突出印有涉案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与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几家百货商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此,法院判决几家百货店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不知法律者不免责。近年来,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极大激发全社会尤其是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活力。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应该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经营者应当保持诚信本心,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销售侵犯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商品,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因不知侵权事实而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