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福来、谢翠平、赵鸣、赵青、韩伊笑)因无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详见如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上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同时于港口路新征地1幢1室外墙予以张贴公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薛云 李根
联系电话:0517-83989016
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夷大厦903、904室
附: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清浦限拆决(2023)00017号
当事人:
赵福来,320811XXXXXXXXXX14
谢翠平,320811XXXXXXXXXX46
赵 鸣,320811XXXXXXXXXX29
赵 青,320811XXXXXXXXXX74
韩伊笑,320802XXXXXXXXXX49
王X宇,320802XXXXXXXXXX22
王X美,320802XXXXXXXXXX10
成 X,320802XXXXXXXXXX46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们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港口路新征地1幢1室(港口路与前进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房屋)二楼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7月购得淮安市清江浦区港口路新征地1幢1室房产,约定共同出资,由赵福来全权负责改造装修并建设二楼简易彩钢板结构建筑,2009年2月左右建成。简易彩钢板结构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第三方江苏先河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测绘,彩钢板建筑面积752.49平方米。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的复函,当事人建设的二楼彩钢板结构建筑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手续,且属于不能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三份。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13日、14日,在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对赵福来、王X强(王X宇丈夫)、王X美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没有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测绘,绘制现场测绘示意图,记载了违法建设的现状。
3.现场取证照片四张。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4.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产权信息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产权信息。
5.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复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不能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应当拆除。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对王X宇、王X美、成X等三人以邮寄送达方式,于2023年9月27日对赵福来、谢翠平、赵鸣、赵青、韩伊笑等五人以公告送达方式(《淮安日报》2023年9月27日A3版面),送达了《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清浦限拆告﹝2023﹞00017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本机关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