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华:
本机关对你(身份证号:32081119******2510)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清综执罚决〔2022〕00009号),并在2023年2月21日《淮安日报》民生A3版公告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1.你履行本机关行政决定(清综执罚决〔2022〕00009号)的义务的期限为接到此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2.履行义务的方式:按照要求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银行账号:10280188000019734)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健康西路81号,联系方式:0517-83333418)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联系地址:健康西路81号
联系电话:0517-8333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