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伍晓伟 孙笑梅
本报讯 日前,金湖县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出禁止变更令,禁止该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督促其履行偿债义务。据了解,该禁止令为全省首份。
2021年,某装饰公司承揽某科技公司厂房装修业务。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科技公司给付了部分资金,对余款135万元出具了欠条,并载明还款时间。之后科技公司未依约还款,装饰公司向金湖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22年10月起,科技公司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还清。
由于该案债务清偿时间跨度较长,为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执行期间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方式,恶意撇清与公司关系,与债务清偿“脱钩”“断链”,侵害债权人的权益,该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创新执行举措,依法裁定,禁止该科技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该院向金湖县市监、行政审批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法院执行期间,不得为被执行企业审批和办理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变更事项,确保和解协议正常履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