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金湖新闻

金湖法院审理一起新生儿权益保障案

■通讯员 伍晓伟

本报讯 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在吕良镇大庄村巡回审理一起新生儿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县镇妇联干部及村民代表应邀旁听庭审;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诉讼并全程监督。

柏某为大庄村柏庄组成员。2020年柏某与外地女青年梁某结婚(女方户口未迁入)。2021年5月婚生子小梁(化名,随母姓)出生,2021年6月申报户口,登记在其父柏某名下。柏庄组在2021年和2022年两个年度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未将小梁纳入分配范围。为此,柏某作为小梁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梁柏庄组成员资格并参与收益分配。

庭审中,被告辩解,收益分配范围为二轮承包时的本组农户在册人口,新增人口参与收益分配要符合组里规定,即新生儿及其父母的户口必须在本组,且新生儿必须随该家庭户主姓。而小梁母亲的户口不在本组,小梁又随母姓。所以,小梁不具备本组成员资格,不在分配范围。法庭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具有延续性和长期性,是对全体成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小梁出生后便落户在柏庄组,而且户口登记时间早于组里制定收益分配时间(每年12月31日),依法应当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关于小梁姓氏,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与其成员资格和参与收益分配并无关联。为此,法庭判决,被告柏庄组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小梁2021年和2022年集体经济收益共计4396.39元。

该案主审法官邹正斌介绍,在农村因人口增减而引发的集体财产分配纠纷具有常见性和多发性,处置不好,极易造成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寓审于教的形式,有利于使基层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中做到依法治理、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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