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徐 倩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对许某某罚款20000元!”2月14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许某某当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写下认错书,缴纳了罚款。
2020年6月,祁某某受雇于许某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油漆装饰装修改造工作。施工结束后,许某某尚欠祁某某工资近5万元,祁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淮阴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某支付祁某某劳务工资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许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愿履行义务,祁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1月3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证,许某某名下有房产和两辆车,且有一定的存款,但存款尚不足以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利息。法院依法冻结许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后,发现账户被冻结的许某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和解,要求解封自己的账户。“他这个人不诚信,我不同意和解!”申请人祁某某对被执行人多次推脱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十分不满,坚决不同意和解。
2月14日下午,许某某再次来到法院要求解封其账户。法院方面反复告知许某某拒不还款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许某某只要求解封账户,对还款要求则一拖再拖。于是,淮阴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对许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罚款20000元。
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许某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当场筹措资金,将拖欠祁某某的工资及利息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写下认错书,缴纳了罚款,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