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江浦区西安南路388号院内案涉11处钢结构临时建设大棚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
经查,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388号院内的案涉11处钢结构临时建设大棚(见附图),建筑面积20844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状照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函意见等材料为证。经多方查找,未能确定当事人。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在《淮安日报》《淮海晚报》发布《公告》并在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张贴《公告》敦促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或者自行拆除。在公告期内,无当事人到本机关主张权利,配合调查,或自行拆除11处违法建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报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如下:决定于2023年1月20日6时00分之后对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当事人于上述时间前自行清理存放于上述违法建设中的财物,因拒绝清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月20日6时00分之前自行清理案涉11处违法建设内财物、冷库,因拒绝清理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当事人为逃避查处故意不露面、故意拖延或故意提供伪证的,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