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隐匿行踪、隐藏财产,躲避执行而被依法判刑的典型执行案例。
裴某某因经营需要三次向王某借款23万元后未予偿还。2017年7月,王某将裴某某及其配偶刘某某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裴某某、刘某某十日内支付王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裴某某、刘某某未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某系残疾人,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对刘某某的相关执行措施。2018年至2020年期间,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张贴公告等方式查人找物,但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裴某某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2020年7月,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裴某某于2020年1月将其实际所有房屋出售,获得房款135万元,但为规避执行,其要求买受人将房款转至第三人账户,其中70.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剩余64.5万元利用他人账户隐藏,于是以裴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侦查。2021年12月,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2022年1月,经涟水法院审理,被执行人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本案中,被执行人裴某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还隐匿行踪、隐藏财产、躲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裴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