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淮阴新闻

合伙剩余财产无法清算时应如何处理

■王陆琳

【案情】陈某与吴某合伙经营一家水果店,吴某负责经营,不久双方因经营投入和账目等问题发生矛盾。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合伙盈余10万元。因二人不能提供规范的账目资料,不符合委托司法审计条件,法院遂要求吴某提供经营期间主要账目资料,吴某提交了经营期间进销水果的记账本、收银系统后台记录及收支账目明细表,就现有账目核算后确认盈余为2万元。该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直接以未经清算而驳回原告诉请。

【观点】我国法律未就个人合伙解散的清算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才能进行分配,作为分配前提的“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理解为清算的费用。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合伙剩余财产原则上应进行清算,未经清算不得进行分割。

【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是否需清算作为分割合伙剩余财产的前提不应“一刀切”,应视案情结合举证规则予以综合确定。合伙事务终止后,原则上不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合伙剩余财产分割处理完毕后也不会免除合伙人对债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清算问题发生了争议才导致诉讼,如果简单地以未清算而无法分割合伙剩余财产进行处理,则无法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导致部分合伙人恶意隐匿、销毁账册拒绝清算,从而规避责任。因此,应结合合伙经营状况、无法清算的原因、合伙人有无过错与举证能力、现有证据情况等综合确定已知合伙剩余财产,并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法进行裁判。综合水果店的经营方式及该案实际,吴某对合伙经营的盈亏情况已尽到举证义务,法院应当对业已明确的盈余进行分配,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请。

(作者单位: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2-12-16 1 1 淮安日报 content_202789.html 1 3 合伙剩余财产无法清算时应如何处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