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谭云云
2018年,被告王某以夫妻共有房产向银行申请办理经营性抵押贷款,王某的妻子李某为共同借款人,后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李某所有,房贷也由李某负责偿还。2020年,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0万元,向银行一次性清偿上述房贷36万元。因王某未按约定还款,张某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张某诉请。张某主张出借款项时知晓王某的用途是偿还房贷,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贷由李某偿还,王某并无偿还义务,王某为李某偿还的该笔贷款系其对李某的无偿赠与,被告的行为已经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遂诉至法院。该案应当如何处理?王某是否有偿还房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抵押贷款形成于案涉借款之前,贷款的借款人是王某和李某,二人均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而王某与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离婚时对借款偿还方式的约定,对出借人即银行并无法律约束力,银行并不会因此免除王某的还款义务,被告王某的还款人身份也未改变,故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范畴。因此,原告无行使撤销权的事实基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