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社会·专版

健身房人去楼空 消费者伤透脑筋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会员卡费用

■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刚办了为期5年的健身卡,还没去几次,健身房已人去楼空,卡内的剩余金额退还无门。近日,家住清江浦区的刘女士为了一张失效的健身会员卡伤透了脑筋。

“一次逛街时,这家健身房销售人员向我宣传,称仅需4000元即可办理该健身房的5年健身会员卡。”刘女士表示,当时感觉该健身房环境非常好,离家又近,一年仅需800元,比较划算,便当即预缴了100元定金,用以预订该健身房即将发售的健身卡。后来,刘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该健身房3900元,并填写该健身房提供的《会籍申请表》,办理了一张健身卡。

《会籍申请表》表明,刘女士享有在该健身房为期5年的健身权利。然而好景不长,刘女士去健身没几个月,该健身房由于经营不善,发布一纸停业公告后关门歇业。刘女士按照公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电话根本无法接通,联系当初的销售人员,对方表示已离职,让刘女士自己解决。

刘女士等数名消费者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该健身房的投资人,该投资人表示,现在健身房已无法经营,消费者若同意可以转到其他健身房继续健身。如果去其他健身房,刘女士不仅多跑路,还需交纳转会费。刘女士等人表示无法接受,只好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健身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刘女士自愿申请成为该健身房(被告)会员并交纳相应年费,被告向其发放健身会员卡,为其提供健身服务,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预付5年健身费用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为原告提供5年健身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因自身问题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致使刘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原告享受了部分合同权利,故被告应退还剩余部分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女士剩余的3497.8元费用。

2022-09-24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会员卡费用 1 1 淮安日报 content_195144.html 1 3 健身房人去楼空 消费者伤透脑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