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6月24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下转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