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李 蓉
通 讯 员 闫 益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正式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范围包括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为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方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个人缴纳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对缓缴前累计欠费月数小于四个月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
考虑到2022年7月医保应征数据发送较迟,2022年7月医疗保险费应征数据(不含缓缴部分)缴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底。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