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
2020年4月21日,你与我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租赁淮安市清河新区曦园街67号清城创意产业园内17号505室,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按合同你应于2021年4月1日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但你至今没有支付。合同第16.4条第(1)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具备,现我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合同,公告发布60日后,合同解除,收回房屋。
淮安清城创意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